俗話說:“夫妻本是同林鳥,大難臨頭各自飛”。沒想到合謀販賣毒品中因意外未能成功,被告人面對不僅利益泡湯,而且毒資無法兌現(xiàn)時,竟然玩起了“窩里斗”,結果三名被告人齊齊被擒。近日,我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阿志、阿偉、阿軍(化名)有期徒刑十年、十年、六年,并處罰金。
為尋求刺激,解決空虛,阿軍于2012年7至8月間通過阿志、阿偉3次購買并吸食毒品“K粉”(氯胺酮)。經(jīng)過多次交往,阿志、阿偉、阿軍成了有共同話題的老友。2012年9月1日晚7時許,阿軍接到陽山阿千的電話,在電話中阿千說要一條(1000克)“K粉”,叫阿軍幫忙。阿軍馬上意識到這是天賜良機,決定利用機會賺一把,因為有出無入的吸食“K粉”已讓他逐漸感覺到囊中羞澀,如何擴張財源一直是他近來的主導思路。阿軍如是立即與阿志、阿偉聯(lián)系、協(xié)商交易事宜,決定當晚上陽山“出貨”(出售)。他們以17000余元從他人那里拿來一條“K粉”,謀劃以20000余元賣給阿千。晚上11時許,他們到達陽山收費站并與阿千聯(lián)系,但由于種種原因未能成功,最終決定返回清遠。面對交易失敗導致的利益泡湯、成本損失和“血本”難歸,阿志認為阿軍是“黑吃黑”,威脅并控制阿軍,要求阿軍在指定時間掏錢買下“K粉”??吹街付〞r間一分一秒地逐漸來臨,阿軍決定報警。最終三人被一網(wǎng)打盡。經(jīng)鑒定,三人氯胺銅、冰毒均呈陽性,該“K粉”檢出氯胺酮成分,重量為980克。
法院認為,三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販賣,且販賣毒品數(shù)量較大,其行為共同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(guī)定,構成販賣毒品罪,結合三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犯罪事實、情節(jié)、悔罪表現(xiàn)、年齡、是否自首等情節(jié),依法作出前述判決。
法官后語:
毒品是萬惡之源,吸食、販賣毒品害人害己,以販養(yǎng)吸是癮君子們的不歸路。為了利益,癮君子們往往置親情、友情、家庭和生命、財產(chǎn)而不顧,廣大民眾要引以為戒,珍愛生命,遠離毒品。